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玄天上帝文化發揚慈善公益協會
宣揚推展台灣傳統陣頭文化'武轎班','鑼鼓陣','官將首','神將陣'善加保存,傳承教授 以發揚延續




王瑞華理事長與玄天上帝陣頭文化會 合影

全省陣頭文化表演交流花絮

新北市 板橋區 繞境入廟

嘉義縣 鑼鼓武轎 陣頭表演

嘉義縣 世明 慈惠堂 陣頭文化表演 
                                        

 嘉義縣 新港鄉 鎮武宮 會香


                  
本協會認真盡心保存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 官將首

本協會 前往 南投 廣天宮 表演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 武轎班

本協會前往台中大甲鎮瀾宮交流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 武轎班

本協會發揚推展台灣傳統陣頭文化並教授傳承年輕新生 不遺餘力

本協會受邀至 南投 廣天宮 表演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鑼鼓陣''

本協會受邀至 南投 廣天宮 表演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神將首''

 於後龍 武德宮廣場 , 本協會陣頭文化會表演傳統官將首藝術



於後龍  武德宮廟呈 , 理事長 率領陣頭文化會 武轎表演 

               雲林縣 四湖  海清宮廣場 本協會陣頭文化會表演


於雲林縣 四湖 參天宮廣場 , 本協會陣頭文化會 藝術表演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玄天上帝文化發揚慈善公益協會   本會宗旨之一: 設立清寒獎學金,鼓勵莘莘學子,奮發向上,敦品勵學.本會 王理事長瑞華  公益行善,樂善好施,照顧清寒學子,鼓勵向上求學

王理事長 瑞華 於 100 年 3月21日 前往文山區實踐國小捐贈 100 學年度 獎助學金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玄天上帝文化發揚慈善公益協會



                     紀念心如將軍  : 清寒助學金 暨 急難救助金

, 宗旨:
為紀念 王心如 將軍 生前善行德意並鼓勵清寒學生努力向學,報效國家,
由家族後代 王瑞華 發起而設立清寒助學基金 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在台北市立萬興國民小學開始頒發第一次清寒助學金共十二位清寒學生受惠

, 簡介 :
王心如將軍,山東東平人。出生官宦之家,其祖父王公翼之擔任清朝九門提督。
自幼在家塾受教,奠定國文和歷史基礎,少年,目睹北洋軍閥魚肉鄉民,
欺凌壓榨百性,成為日後投身革命大業之導引。


, 功蹟 :
王心如將軍,投筆從戎,投考黃埔軍校,一生軍旅,
始終效忠先總統 蔣公,參與對日抗戰,勦匪戰役, 於大陸撤退時,擔任先
總統 蔣公 先鋒部隊。由於忠肝義膽,先總統 蔣公特任為 圓山官邸 營區營長,
負責保衛蔣家官邸。
日後 渥蒙先總統 蔣公 提拔擔任三十三師首都衛戌師 指揮官 負責保衛所有
首都台北市國防軍事 安全防衛。
由於年事漸長 除役之後 轉任中國國民黨黨務系統 致力 黨務拓展並於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榮膺時任總統兼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李登輝先生
於國民黨中央黨部頒發 榮譽勳章 (獎章86組字第047 )
王心如將軍於 八十七 年一月因病辭世,臨終之際時仍然深感遺憾未能完成
先總統 蔣公反共復國 遺志。王心如將軍一身忠黨愛國,戮力革命,渥蒙時任總統
兼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李登輝 先生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二月二十四日 黨旗覆棺
 (秘公旗字 767)並於喪禮時 親自褒揚永範儀昭 備感殊榮

,資格條件:
本清寒助學金係 王心如將軍傾畢生積蓄,捐獻成立清寒助學暨基金急難救助金
以鼓勵莘莘學子努力向學,並報效國家,其資格條件如下。

(1) 清寒助學金  :  
1.具有"清寒證明"
2.有清寒事實但無任何證明的在學學生 委請學校班級導師先行了解學子狀況
3.在無重複向其他團體申請的清寒學子為優先,但由當地村里長或學校作最後決定
   以充分照顧關懷清寒學子
4.清寒學子個人的連絡地址電話,及檢附學校班級資料及學校師長連絡資料
5.於九十九年五月起,每一學校 於學期開始主動提供新台幣 20,000 元整,
   由學校統籌分配予清寒學子

(2)急難救助金 :
1.為免本清寒助學金有遺珠之憾並擴大關懷緊急事故,特另訂立急難救助辦法
2. 若貴校師長如有發現任何學生家庭遭逢重大意外,嚴重疾病 需要緊急協助的學生,
        本單位將立即前往安慰探視並視實際家庭狀況提供急難救助金新台幣
         5,000~ 20,000元以協助學生家庭暫時渡過危機困難。
3. 委請貴校師長發現個案時,請盡速與本單位聯絡並提供須要急難救助學子
    個人的連絡地址電話,本單位將於三日內盡快前往探望並當面致贈慰問金。

   本協會積極參與 社會 急難救助 案例
本協會前往瑞芳鎮慰問清寒學生家庭並協助處理家中喪事

         本協會前往台北市安康平宅慰問貧困學生家庭並協助支付醫療費用



           本協會前往高雄縣醫院慰問貧苦學生及重症家人並支付醫療費用



                本協會慰問台北市清寒殘障同學並致贈醫療津貼


本協會前往台北縣慰問生活貧困學生家庭致贈生活補助

本協會探訪台北市貧困拾荒遊民並致贈生活補助津貼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玄天上帝文化發揚慈善公益協會
         協會成立過程暨協會報部章程
一、本協會由全國四十二位發起人基於相同志趣、一樣信仰、而共同發起組成之社會慈善公益團體。
(1). 以發揚 北極玄天上帝 濟度群迷、普惠眾生之精神。
(2). 配合當地政府社會福利單位 , 急難救助 , 公益行善。
(3). 設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以協助貧窮學生努力向學。
(4). 定期探視貧苦民眾以協助改善艱難困苦環境 。
(5). 每月農曆 初一,初六,十五,二十三, 於本會會所指點迷津,解答疑惑,教化人心,引導正途。
(6).宣揚推展台灣傳統陣頭文化(武轎班,鑼鼓陣,官將首,神童陣),傳承教授並發揚延續。 
二、本協會於99年7月1日 向內政申請籌組 中華民國玄天上帝文化發揚慈善公益協會。 
三、內政部於99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 ( 台內社字第 0990175849號) 核准籌組 。  
四、本協會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  成立籌備會,並召開發起人會議並呈報內政部。
五、本協會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星期日  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 並呈報內政部 。
六、本協會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太平洋日報第九版[全國公告版] 公開徵求會員並發文
         玄天會字第 990903 號 向內政部檢附報紙正本一份備查  。
七、本協會於九十九年十月三日星期日 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暨 台北縣王議員月明
         親自蒞臨指導 並向內政部 呈報會議結果。
八、本協會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發文玄天會字第 990906 號向內政部呈報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暨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日期及地點 。
         (1).時間: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星期六 中午12時00分
         (2).地點:嘉義寶島餐廳 - 嘉義縣 大林鎮 排路里 排子路 2 號
九、內政部於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 0990207095號)指導會員大會
        相關法令規定。
十、本會依據 [人民團體法]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星期六中午12時00分在
         嘉義寶島餐廳 (嘉義縣大林鎮排路里排子路2號) 正式召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暨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選舉 第一屆理監事 , 常務理監事 及第一屆理事長 。  
十一、本會報請內政部核准立案文件依據 部頒法規彙編 暨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於十二月六日發文玄天會字第 990910 號向內政部呈報 。
十二、內政部於十二月二十三日發文 台內社字第 0990244769 號正式核准立案 。
  

中華民國 玄天上帝 文化發揚 慈善公益 協會 章程

(內政部印發定型稿九十五年五月)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 玄天上帝 文化發揚 慈善公益 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發揚 北極玄天上帝 濟度群迷、普惠眾生之精神。
二、配合當地政府社會福利單位 , 急難救助 , 公益行善。
三、設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以鼓勵協助貧窮學生努力向學。
四、定期探視貧苦民眾以協助改善艱難困苦環境 。
五、每月農曆 初一, 初六, 十五, 二十三, 日於本會會所
指點迷津 , 解答疑惑 , 教化人心 ,引導正途。
六、宣揚推展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例如 武轎班, 鑼鼓陣,
官將首 ,神童陣 並善加保存,傳承教授 以延續後代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
關心社會大眾、幫忙急難救助、學習陣頭文化、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 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廟務管理委員會 ) (玄天上帝 陣頭委員會 )
( 清寒助學功德會 ) ( 急難救助功德會 ) 及各種小組例如
( 行善組 , 安訪組 , 公關組 , 財務組 , 神職組 ) 或
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1000。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徵 求 會 員 公 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一) 玄天會 字第990903 號
主旨:本會經内政部 發文字號 ( 台內社字第 0990175849號)核准籌組 中華民國 玄天上帝 文化發揚 慈善公益協會 並依據[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辦理籌備事宜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星期日並成立籌備會, 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發文 [玄天會字第0990902號]向內政部報告籌備會議結果,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設會團體
1.以發揚 北極玄天上帝 濟度群迷、普惠眾生之精神。
2.配合當地政府社會福利單位 , 急難救助 , 公益行善。
3.設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以協助貧窮學生努力向學。
4.定期探視貧苦民眾以協助改善艱難困苦環境 。
5.每月農曆 初一, 初六, 十五, 二十三, 於本會會所 指點迷津 , 解答疑惑 , 教化人心 ,引導正途。
6.宣揚推展台灣傳統陣頭文化 ,例如 武轎班, 鑼鼓陣,官將首 ,神童陣並善加保存,傳承教授 以發揚延續。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兩人  以上推薦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協會聯絡方式 :
協會聯絡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 206 巷 135 號
協會連絡電話 :  (02) 89530304  ;  0922780222
協會會連絡傳真 :(02) 86619000 ; (02) 29187271
協會會電子信箱 :northpolegod@gmail.com
協會聯絡人:理事長 王瑞華 。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或來電洽詢亦可以電子信箱告知。